——刘长福二胡教学随笔(2)
作者:刘长福
我认为二胡演奏中的音准训练应以十二平均律为基础,因为只有熟悉并掌握了十二平均律才能适应诸多乐曲中频繁的转调、离调以及复杂的音阶结构,也才能够表现更广泛的音乐内容。
以十二平均律为基础并不意味着排斥二胡演奏中固有的结合五度相生律和纯律“加味儿”的奏法。同时,在音阶、琶音等的练习和乐曲的演奏中,不但要使演奏者认识到每个音在不同的调式、不同音阶结构中的相对音高,而且要教会他(她)们能够熟练地掌握三、七级音按音时的音高倾向性。
只有这样,在演奏中才会更加突出所奏旋律调性的鲜明性和稳定性,并使听觉更具有满足感。
在某些民族调式中,四度和七度的中立音即偏高和偏低在演奏中极富特色和韵味,比如陕西音乐风格中的“苦音”和“欢音”、广东音乐风格中的“乙凡弦”等。演奏这些音乐风格的乐曲时,应该按照中立音的音高要求按音以突出乐曲的独特风格与韵味;此外,在有些如《江河水》、《河南小曲》等风格性极强的乐曲中,使用压揉为主的“吟音”、“抠揉”等特殊的按音手法也可以突出乐曲中的音律特点,使音乐的风格更加独特、味道更加浓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