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在音乐界一直存在着对“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之间审美价值大小的议论。然而大量推崇“高雅音乐”的言论往往并不是建立在冷静与坚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不从原理上阐明审美价值判断的依据,就不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为什么“高雅音乐”比通俗音乐的审美价值高,因而这种价值判断的倾向也就不会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
一、概念的梳理——“高雅音乐”的所指
作为与“通俗音乐”相对的音乐类别的概念,通常也有人用“严肃音乐”、“古典音乐”、“经典音乐”来称呼它。但是“高雅”、“严肃”、“古典”、“经典”这四个概念中的每个概念都不能涵盖人们实际上所指的这个音乐类别的全部作品。因为,在这个音乐类别中,既有“高雅”概念本身所不能包含的粗野、阴郁、邪恶、凶险、刺激、恐怖、滑稽、可笑……也有“严肃”二字本身所没有传达出来的轻松、明快、温柔、甜蜜、清新、秀丽……还包括“古典”、“经典”二词所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外的优秀的现代与当代音乐作品。
二、审美知觉能力发展的特征及“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的形态差异及二者受众群体差异的原因分析
决定“高雅”与“通俗”的关键是一个音乐心理学的问题——人的审美听知觉能力发展的问题。这是“通俗音乐”之所以“通俗”——易于为大众所接受,而“高雅音乐”之所以“不通俗”——需要具有较高修养的人才能欣赏的根本原因。
正如人的肌肉力量与思维能力一样,人的感知能力并非与生俱来,它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在味觉与视觉中均有体现。
从视觉上看,视觉能力不太发达的人喜欢简单、明确、色彩明艳的画面;反之,能力发达的人则喜欢丰富、细腻、微妙的画面。这从商店中儿童用品与成人用品的颜色差异及年画、农民画与油画、水墨画的欣赏群体差别就能够看出来。
我们可以把这种差异,概括为听觉材料的听觉适宜性、知觉鲜明性与结构复杂性的不同。这三点正是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在音响形态上的差异。
与之相对,超出人类天然适宜性范围的音响,如过高、过低,过强、过弱,过慢、过快,过于紧张,则使人产生听知觉难以把握及内心体验的不适。需要多年听觉经验的积累,甚至是必要的指导、训练,人才能够获得对这种音响的听知觉把握力与内心体验的适应能力。
从音高上看,一个听觉能力发展水平不高的人,只有很大的音高差别才能引起他的鲜明感受,比如儿歌的音调中,大量的都是三度以上的音程;而类似于戈达的《船歌》中持续的半音反复,在一个儿童的听觉感受中是很不鲜明的,因此也不为儿童所喜爱。有些严肃音乐的旋律中包含很多半音关系的音程,旋律在很小的音域范围内徘徊——如肖邦的《葬礼进行曲》的开始,这样的音乐对于不很敏感的人来说,会觉得模糊而沉闷。
从音高上看,调式音的数量决定了音高及音程关系的复杂性,比如五声调式的旋律就比七声调式的旋律在听觉上要简单。简单性使得听觉把握与音乐记忆都比较容易。而一条同时包含了12个不同音高的旋律(现代音乐的明显特征就是用音的数量要比传统音乐多得多),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很难把握,也很难记忆。较多的转调、频繁的离调对听觉来说也增加了复杂性。
节奏的复杂性表现在超越律动规则的程度。通俗音乐,特别是流行音乐中一个标签性特征,就是包含着非常突出的循环重复的打击乐节奏型。这种特别容易被知觉到的节奏律动,可以使听者立即发现音乐音响中的结构秩序。而“高雅音乐”的很多作品往往包含了更多的节奏律动的变化,特别是在一些抒情性的作品中,往往要打破与回避鲜明的机械性节奏。“高雅音乐”中节奏的秩序往往表现在节拍律动的循环上,而很少如流行音乐那样存在着突出的、长时间循环重复的节奏型。
2.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形态上的差异
通俗音乐:
这样的音乐往往具备听觉的感官美的特征,对听众的听觉耐受性与注意力的专注程度要求很低。由于不要求听者有较高的听知觉把握能力,因此它容易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特别是听觉经验不是很多的人。由于听觉经验与年龄有很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年轻人更多地喜欢这样的音乐;反之,这个群体也就往往不喜欢对他们的听觉来说太复杂的作品——“高雅音乐”中比较复杂的作品。
“高雅音乐”:
三、关于音乐的内容深度问题
通俗音乐不仅形态简单,更由于其对审美功能的核心追求是给人以单纯的听觉感官愉悦与带给人良好、轻松的心情。因此在作品创作之初,就不刻意追求音乐音响的组织安排与某种外界的对象形成良好的联觉对应关系,从而这样的音响引起的联觉反应也就不能充分地唤起听者的联想。这就决定了通俗音乐难以使人产生深度的内容理解活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高雅音乐”都存在着深刻的思想内涵与深沉的情感表现,但是我们却可以说,从总体来说,与通俗音乐相比,它带给人更多的此类内容表现的体验。这是二者之间表现内容方面的差异。
1.审美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个体主观性
由这一原理出发,在审美活动中,似乎每个人都有一把标准不同的尺子,那么就必然不能进行审美价值高低的比较,自然也就得不出“高雅音乐”的审美价值高于通俗音乐的结论。实际上,许多通俗音乐的爱好者,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基础,否定通俗音乐审美价值不如“高雅音乐”的观点。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艺术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其审美价值判断的个体主观性,仅仅是影响审美价值判断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的因素。还有其它因素影响着审美价值的判断。
美感的本质在于“感性的有序与丰富性”(宋瑾,2002年。见《音乐美学教程》,张前主编,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0页)。美的事物包含着两个基本的属性:对人的感性体验来说,它既是有序的又是丰富的。前者是美的必要条件,后者是美的充分条件。在人的感性体验中,杂乱无章的对象是不能进入艺术作品的范畴中的,美的对象,必须具有感性的有序性;但是仅仅有序是不够的,作为美的对象,在有序的同时,它还必须是丰富的。钟表的滴哒声是高度有序的,但是它太单一,难以使人产生美感;八音盒的声音是清脆、悦耳的,但是因其过于单调,也难以成为好的音乐艺术作品。
由于体验的丰富性是与形态的复杂性直接对应的,因此从以上美学原理出发可以推论,对于同等艺术质量的作品来说,在人们的审美价值判断中,相对简单的作品的审美价值低于相对复杂的作品。
3.审美价值判断的社会功能层面要求——社会功能作用
从社会群体的需要出发,一个艺术品的社会功能的大小,决定了其社会价值判断的高低,这是价值的社会规定性。由此可以推论,一个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作品,其作用越大,在人们的判断中价值越高。
4.审美价值判断的社会主导性影响——向审美能力发展水平高倾斜
这种具有社会导向性的“价值规定”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人类总是希望自己的能力向着更高的方向发展。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是需要这样的社会主导性的。这就是为什么,即便通俗音乐可以创造巨大的艺术产品消费价值,但是,主流社会对其审美价值的判断并不高,特别是在艺术行业专家的判断中更是如此。作为社会主导性的力量,应该尽量把审美价值判断的标准向“高雅艺术”倾斜,这是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要求的。
从原则上讲,只要歌词中不包含明显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害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容,就不应该阻止它——因为听通俗音乐本身是一种听觉的感受方式、习惯与需要。从小培养听的需要,具备听的感受能力与方式、习惯,是音乐审美活动最重要的基础!缺少了这个基础,一切音乐审美教育都是徒劳的。音乐审美的教育完全可以从这一基础上出发,从比较甜美、轻松,听觉上易接受的作品开始逐渐让青少年接受“高雅音乐”。随着一个人听觉感受能力的发展,其接受与喜爱“高雅音乐”仅仅是时间、年龄与偏好的问题。
音乐价值观念谈,傅沉坦,《人民音乐》,1985,2
价值论的音乐美学探讨,王次照,《音乐研究》,1986,2
大众音乐价值考析,曾遂今,《中国音乐学》,1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