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的下属功能系统调有:平行小调(下中音小调)、下属大调、下属大调的平行小调(上主音小调)。
大调向下属大调转调时,可用原调的I、II、IV、VI作为共同和弦,在引入将VII级音,即新调的IV级音,即可转向新调。
大调向它的平行小调(下中音小调)转调时,一般常用原调的II、IV、VI、VII等各级和弦做为共同和弦,引入新调导音,进入新调的属和弦,接新调的终止式。
大调向上主音小调(下属调的平行小调)转调时,可用原调II级作为共同和弦,它等于新调的主和弦。它后面接新调的下属功能系统和弦或属功能系统和弦。